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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其他

    [制发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 1999-09-15 15:48:00

    [成文日期] 1999-09-15 15:48:00

    [发文字号] 京政发〔1999〕25号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失效日期]

    [发布日期] 1999-09-13 15:48:00

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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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1999〕2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对外开放,推动社会经济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与管理。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对象,是在本市对外交往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

第三条  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具体工作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简称市政府外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港澳办)负责。

第四条  外籍人士、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授予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推进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与本市友好关系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为推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与本市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委、办、局以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北京市荣誉市民的提名推荐工作,推荐对象为外籍人士、海外侨胞,需将推荐材料报市政府外办;推荐对象为港澳同胞,需将推荐材料报市政府港澳办。

第六条  设立北京市荣誉市民评审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荣誉市民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北京市荣誉市民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市政府外办和市政府港澳办负责将评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北京市荣誉市民证书、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 

第七条  被授予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本市各有关单位应当为其在京工作、生活等提供帮助;其被邀请参加本市组织的重大庆典活动时,享有贵宾礼遇。 

第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