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外发〔1999〕4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首都建设事业中做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中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外专发〔1990〕18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工作的管理规定》(京发〔1996〕21号),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长城友谊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城友谊奖”是北京市授予在京外国专家的最高荣誉奖,是市政府为表彰和奖励在北京建设和发展中做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而设立的荣誉称号。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周期
第三条 评选范围:应聘(邀)在我市国家及市重点建设项目、政府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工商企业(含 外商投资企业)、农业、国际人才交流机构、教育、科研、医药卫生、财政、金融、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这些专家的身份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市外办认定,并应持有市外办颁发的外国专家证。
第四条 评选周期: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荣获北京市人民政府“长城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应是对我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积极向我市传播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我市解决技术、管理等关键问题,或填补了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管理等做出杰出贡献。
(三)为我市企业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并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五)为我市引进国外智力做出突出贡献。
(六)为北京市各类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与筹备过程中进行技术咨询、评估、验收等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 评选原则及程序
第六条 评选工作本着实事求是、从严掌握、坚持条件、保证质量的原则。由市外办于每年的第一季度下达推荐通知,全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内所聘外国专家“长城友谊奖”的评选申报工作。
第七条 申报单位要根据要求认真填写《北京市人民政府“长城友谊奖”申请表》,并将申请表一式三份及有关材料于每年五月一日前报市外办汇总,市外办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审后提交评选小组综合评审。
第五章 奖励形式
第八条 坚持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荣获北京市人民政府“长城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行授奖仪式,并为其颁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荣誉证书。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为做好评选工作,成立北京市“长城友谊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由市外办和市人事局共同组成。市外办负责表彰奖励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条 市外办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可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一个半月之内会同市人事局完成评审工作,在报请市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聘(邀)请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对获奖外国专家及其事迹要进行公开宣传和报道,但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邀)请单位、外国专家本人以及市外办的同意,发稿前,应提交市外办审核。
第十二条 只有获得北京市人民政府“长城友谊奖”的外国专家,才有资格申请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友谊奖”。
第十三条 对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专家的表彰可参照以上评选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凡已获得过北京市人民政府“长城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不论其在华工作次数多少,时间长短,一般不再纳入下次评选范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外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28日公布)。
备注:根据《北京市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办发〔2012〕3号)规定,2012年“长城友谊奖”评选表彰周期定为每3年开展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