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728号)第十六条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经自查,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办不存在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况。
特此说明。
市委外办 市政府外办
2024年3月27日
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728号)第十六条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经自查,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我办不存在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况。
特此说明。
市委外办 市政府外办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