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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令第728号)第十六条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应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经自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办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均不存在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况。
特此说明。
市政府外办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