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1996年5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以下简称《规定》)于1996年6月15日实施。根据《北京市实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及有关工作要求,将对该《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重点评估其合法性、科学性、执行性、实效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对《规定》内容和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欢迎社会各界即日起至2022年12月16日前就《规定》执行中的问题,以及继续实施(或修改、废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向我办反馈(通信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邮编:100074;联系电话:55574220;邮箱:jiawenjie@wb.beijing.gov.cn)。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