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提出了多项外语公共服务的内容,并明确公共场所标识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
同时,《条例》还规定,民用机场、火车站、城市公共交通站点等五大类公共场所的汉字标识须同时设置外语标识。
公共场所标识单独使用外语并拒不改正的,可处最高一万元的罚款
《条例》规定,公共场所标识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使用汉字同时使用外语的,外语应当与汉字表达相同含义。《条例》规范的“外语标识”,明确了是指在标志牌、告示牌、电子显示屏等载体上,使用外语标示名称、场所导向、设施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标记。
根据重要程度和必要性,《条例》明确了应当设置外语标识的五类公共场所,包括民用机场、火车站、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国际体育赛事、国际会议、国际展会等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场所;引进境外人才聚集的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文化、旅游、体育等其他重要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使用遵循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设置、使用前应当进行审核。
根据《条例》,如果违反条例规定,公共场所标识单独使用外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根据需要在门户网站公布信息译本或者建立网站外语版
《条例》明确提出北京市外语公共服务的内容,并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应用,借助科技手段提升外语服务水平。
根据《条例》,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外语版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完善信息发布、办事服务、咨询交流等功能,提供在京投资、工作、留学、生活和旅游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文件等信息和有关服务。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外语标识、外语咨询窗口,配备外语服务人员或者外语服务设施、设备,提供业务咨询、事项办理等服务。
同时,《条例》还明确北京市在大型活动、旅游、就医、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的外语便利化服务措施。比如规定在北京举行国家重大活动和政府主办的国际体育赛事、国际展会、国际博览会等活动期间,宣传、政府外事、共青团组织等部门和团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统一安排,统筹协调外语服务等相关工作。
公共场所外语标识明确规定了禁止出现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明确了译写规范和内容规范,要求市政府外事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交通、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外语标识译写地方标准,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政府外事部门将外语标识管理要求纳入牌匾标识管理规范。
如规定,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犯民族风俗习惯,或是宣扬淫秽、赌博、暴力等不良信息;以及不得含有“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
(记者: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