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解读
日期:2023-09-08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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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8日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反恐怖主义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反恐怖斗争事关国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是一场维护祖国统一、社会安宁、人民幸福的斗争”,“反暴力恐怖斗争一刻也不能放松”。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本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应对暴力恐怖活动新变化新特点,要求全力维护首都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坚决守住“绝不能发生暴恐活动”的底线;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反恐怖主义法,积极推进《实施办法》立法工作,为本市反恐怖工作提供坚实法制保障。

二、立法思路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突出首都特色,立足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维护首都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突出问题导向,准确把握本市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已有规定的内容不再重复,着力强化安全防范制度,坚持统筹协调、整体防控。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不分章节,共四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立法目的和工作原则

在国家反恐怖主义法的基础上,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写入立法目的。本市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统筹协调、整体防控的原则。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

明确市、区两级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职责,细化成员单位职责,通过督导检查推动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与在京中央单位、驻京部队、相关省市等的对接协调机制、区域合作机制,健全反恐怖主义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三)突出强化安全防范的制度措施

一是立足首都功能定位,明确核心区等重点地区一体化防控工作体系;在国家和本市重大活动举办期间和重要时间节点,提升安全防范等级;对重点目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细化管理单位职责,突出对核生化防护、水源保护的管理单位提出严格要求。

二是结合超大城市反恐怖主义工作特点,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营运单位、安全检查单位的责任;规定省际客运班车应当在配客站点上下旅客,人员进出客运场站应当进行安检;针对小微型客车租赁、散装汽油销售、乡村民宿经营、邮政快递寄送、即时递送服务等行业,提出实名登记、身份查验等具体要求。

三是衔接国务院、中央军委新出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重点针对无人机生产、销售、实名登记、飞行使用、紧急处置等环节作出规定。

四是针对新形势、新问题,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支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防范、调查恐怖活动的义务。本市统筹发展和安全,研究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动态,提高安全治理能力;有关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四)完善情报信息工作和应对处置机制

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有关单位依职责开展情报信息搜集工作;依托群众力量建立基层情报网络,畅通报送渠道。明确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有关单位开展先期处置的职责;对上位法授权由地方决定的应对处置措施予以补充细化。

此外,在国家反恐怖主义法已有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实施办法》对本市反恐怖安全防范制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上位法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作出衔接,不作重复性规定。


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