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适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本机关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地址为:http://wb.beijing.gov.cn/
2.通过北京市档案馆、首都图书馆、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北京外事”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本机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予以答复。
(一)申请接收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在线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http://wb.beijing.gov.cn/)“政务信息公开专栏”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本机关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综合处
联系电话:010-55574000
传真号码:010-55574100
通信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
邮政编码:100744
工作时间:工作日09:0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互联网联系方式:info@wb.beijing.gov.cn (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并按照本指南“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接收渠道提出申请)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