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表决通过,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11月26日上午,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条例》,自2022年1月1日施行。作为国内首部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规定了多项外语公共服务内容,要求民用机场、火车站、城市公共交通站点等五大类公共场所在规范使用汉语标识的同时,应同步设置、使用外语标识,但不可单独设置外语标识。
外语设施建设和服务水平代表着城市对外开放的形象。条例首先从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入手,要求市政府完善外语版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办事服务、咨询交流等功能,提供在京投资、工作、留学、生活和旅游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文件等信息和有关服务。
为方便外籍人士办事,条例要求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外语标识、外语咨询窗口,配备外语服务人员或者外语服务设施、设备,提供业务咨询、事项办理等服务。市民服务热线和紧急服务热线为确有需要的人提供必要的外语翻译服务。在本市举行的国家重大活动和政府主办的国际体育赛事、国际展会、国际博览会等活动期间,政府外事、精神文明建设、共青团等部门和团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统一安排,统筹协调外语服务等相关工作。
提高城市的美誉度和舒适度,需要从规范外语标识这样的细节做起。条例明确了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使用规范,规定,本市公共场所标识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最高可处一万元罚款。
下列五大类公共场所,在规范使用汉语标识的同时,应同步设置和使用外语标识,包括:民用机场、火车站、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国际体育赛事、国际会议、国际展会等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场所;引进境外人才聚集的社区;应急避难场所;文化、旅游、体育等其他重要公共场所。
此外,本着“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公共场所外语标识在设置和使用前应当进行审核。
(记者:高枝、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