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通行证简介
日期:2014-06-19
来源:北京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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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护照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和特区护照。公务护照又分为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特区护照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二、因公护照种类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统称为“因公护照”。有效期最长为五年,不办理延期、加页。

1.外交护照由外交部颁发给中国党、政、军高级官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各民主党派的主要领导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等。

2.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颁发给中国各级政府部门副县、处级(含)以上公务员、中国派驻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和驻联合国组织系统及其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等。

3.公务普通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颁发给中国各级政府部门副县、处级以下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等。

三、因公护照的管理体制介绍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层层负责的集中管理制度。因公出国人员须在其回国7天内交回其所持护照,派出单位应确认出国人员是否回国,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保证因公护照只能用于出国执行公务目的。常驻国外临时回国或需经常出国的人员经发照机关批准后,可自行保管护照。对逾期不交或拒不上交因公护照者,发照机关可暂停本人和所在单位新的出国任务申请,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宣布作废。

四、指纹护照

1.电子护照是在传统本式护照中嵌入电子芯片,并在芯片中存储持照人个人基本资料、面像、指纹等生物特征的新型本式证件。

2.指纹护照是指在原有电子护照程序中,增加了采集申请人现场指纹信息和签署本人姓名的内容。指纹信息只有我国护照签发机关和边防检查机关通过专用解码设备才能读取和还原,国内外其他个人和机构均无法读取和还原,切实增强了电子护照对持照人个人信息的保护能力。

3.指纹采集范围

(1)外交护照申请人不采集指纹信息。不采集指纹原因简称“申办外交护照”。

(2)未年满16周岁的申请人不采集本人的指纹信息。不采集指纹原因简称“未满16周岁”。

(3)申请人手指残疾或指纹缺失无法采集指纹的,不采集指纹信息。不采集指纹原因简称“手指残疾或指纹缺失”。

(4)由于指纹磨损等原因,多次尝试无法采集到申请人指纹,可以不采集指纹。不采集指纹原因简称“多次尝试无法采集指纹”。

(5)涉及国家安全或执行特殊任务的人员申办因公护照,由所在单位书面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外办出入境管理处同意后并报外交部领事司认可,可不采集指纹。不采集指纹原因简称“其他特殊情况”。

(6)除以上情况外须采集申请人本人指纹信息。

五、因公电子护照照相须知

1.小二寸正面免冠半身半年内拍摄的彩色照片;正面头像从顶部至下巴为28-33毫米。头部宽度21-24毫米;佩戴眼镜者的照片,镜片反光点不得在眼眶内;不得使用佩戴变色眼镜拍摄的照片。

2.照片的背景应无任何装饰,背景颜色为白色,请勿用红色、褐色、黑色等深色。

3.拍摄照片时应尽量选择深色并且有领子的衣服,不能穿浅色或者白色、与背景颜色相近的服装。国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女士不穿低胸、高领或吊带衣服。

4.常戴眼镜者应佩戴眼镜,镜框不能遮挡眼睛,镜片无反光。不要佩戴粗框眼镜,有色眼镜或有色隐形眼镜。

5.不得佩戴头饰、耳环、项链等饰品。

6.拍摄照片时眼睛应正视镜头,相片必须显示头部的正面,露出眉毛和耳朵,面容整洁,不浓妆艳抹,表情自然不露牙齿。

7.部分国家对申办签证的照片有特殊要求,请见各国签证细则。

一、《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简介

因公赴港澳通行证是内地因公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人员出入境和在港澳逗留时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分为红皮和蓝皮两种。

1.红皮通行证为48页本,有效期5年,原则上签发给副省部级和副军级(含)以上领导干部。

2.蓝皮通行证分为两种

(1)48页本有效期5年,签发给因公派往港澳常驻工作、就读、培训、合作研究、且停留时间在半年(含)以上的人员,以及办理半年期和一年期多次往返签注的人员。

(2)32页本有效期2年,签发给其他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

二、 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的签注种类及适用范围

签注是通行证持有人前往港澳的出入境许可,以及对其在港澳从事活动的性质和停留时间、进出方式的限定与证明。目前因公赴港澳的签注分别有以下7种类型:

1.《赴港/澳访问签注》:分为3个月1次、3个月2次和3个月多次、半年多次及1年多次进出香港或澳门等5个类别,每次在香港、澳门的停留时间均不超过30天(含)。上述各类签注签发给内地因公临时赴港澳访问的人员,由国务院港澳办及各办证机关签发;根据工作需要,驻港公署、驻澳公署可给在港澳的常驻人员签发上述相应签注。

2.《赴港/澳工作签注》:签发给赴港澳中资企业和机构常驻工作和军队、宗教系统赴港澳讲学、合作研究的人员,由国务院港澳办及各办证机关签发。

3.《驻港/澳签注》:签发给香港中联办或澳门中联办、驻港公署或驻澳公署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驻澳门部队的常驻人员,由国务院港澳办签发。

4.《赴港/澳就读签注》:签发给军队及宗教系统赴港澳就读的人员,由国务院港澳办签发。

5.《赴港/澳培训签注》:签发给军队及宗教系统赴港澳参训和授训,以及内地党政机关派往港澳特区官方及半官方机构培训(实习)的人员,由国务院港澳办签发。

6.《赴港/澳延期签注》:签发给持有以上5类签注且持有者已在港澳并经批准在港澳延期的人员。延期签注系原有签注在港澳停留时间的延长,不得改变原有签注的类别;延长的天数一般不超过原有签注在港澳的停留天数;访问签注只可延期一次,且仅限于3个月1次这一类别。延期签注由驻港公署或驻澳公署签发。

7.《赴港澳签注(补发)》:系为已在港澳的《通行证》持有人因故将《通行证》丢失或损毁所补发的签注,须由驻港公署或驻澳公署签发。《赴港/澳访问签注》不予补发。此类签注持有人若在港澳将《通行证》遗失或损毁,须立即前往驻港公署或驻澳公署领事部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作返回内地之用。

各申办单位须严格根据赴港澳人员拟从事活动、工作性质为其申办相应的签注。除国务院港澳办办证处和外交部驻港公署、驻澳公署外,各办证机关一律不得在其他办证机关签发的《通行证》上加注。

三、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为全国签发《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赴港澳签注工作的归口管理机关。除直接负责部分办证工作外,港澳办同时还授权55个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通行证及签注的签发工作。